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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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徐官正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29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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