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6號
至541號104年度聲國字第40號、4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具狀聲明異議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至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63號至79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54至61號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