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林文龍 被告 陳玉鑲
陳世峰 陳子原 陳彩鶯 陳明潔 陳恒毅 陳盈仲 陳螢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年度重簡字第111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7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