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萱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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