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315號聲請人 黃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煒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票號CH470838號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315號聲請人 黃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煒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票號CH470838號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