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孫文慶 被告 陳陞家
馬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是否聲請傳證人 劉美英 ,若欲聲請傳訊,則其住居所與待證事項各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姵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