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正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正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正榮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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