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清富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
一、丙○○為乙○○之兄,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丙○○於母親戊○○過世後,因發現戊○○早於民國93年間即將名下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一「簡訊內容」欄編號1至37號所示之內容至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39****99號,暗示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接續恐嚇乙○○交付財物,致乙○○心生畏懼。惟因乙○○未屈從交付與丙○○任何財物而未遂。
(二)丙○○於103年5月11日上午7時22分許,攜帶球棒前往乙○○平日時常進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之房屋,因見該屋門上貼有已換鎖之告示字條,心中不滿,另基於恐嚇犯意,亦於該屋門口張貼內容為:「乙○○!妳吃人夠夠數典忘祖,我們 陳家 要清理門戶」、「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陳家一定討!」、「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等暗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之字條,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74頁);本院並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未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為上開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客觀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恐嚇犯意,辯稱:我沒有恐嚇取財之意思,只是希望妹妹乙○○出來處理母親過世後家產的問題;在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房屋貼字條我認為沒有構成恐嚇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一)被告因原屬母親之不動產由母親繳納貸款數年後,嗣後卻移轉登記於告訴人乙○○名下,因而懷疑告訴人以不法手段辦理該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足以損害其權益,且其母親已繳納數年之貸款,自屬其遺產之一部,被告既為繼承人,應得要求告訴人出面說明該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分配問題,尚難認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已不法所得之主觀意思;(二)被告在此之前,亦從未以傷害、毀損、強制、妨害自由及非法侵入等犯罪方式對付或為具體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名譽、自由、財產之記錄,合先 陳明 。被告以簡訊迫使告訴人出面或賠償,該等簡訊內容縱使口氣不佳,惟顯未涉及對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權益之加害通知。又被告雖於簡訊多次稱要去找告訴人或其家屬,並表明自已生命不重要、欲將雙方糾紛鬧大並訴諸媒體、告訴人欲過清閒生活需配合將財物交出等語,縱告訴人有所畏懼,惟此純屬告訴人誇大之片面想像,並非因被告簡訊內容所致,實則告訴人或因長期糾紛未解,或因內心有所愧疚,對於被告之存在有所顧忌,因此對於被告本人甚為害怕,對於所為言談、舉止或通知必當有所恐懼(尤有甚者,只要被告僅於現場出現,縱為單純之沈默,告訴人亦必甚感恐懼,亦非不可想像之事),況並無証據足以認定被告已有明示或暗示加害之意,與恐嚇之要件顯然不符;(三)被告另於103年5月11日於告訴人平日經常進出之上開不動產處張貼「乙○○!妳吃人夠夠數典忘祖,我們陳家要清理門戶」、「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陳家一定討!」、「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等字條,純屬怨懟及咒詛報應等言詞,僅說明被告對告訴人之怨懟甚深,並未表明欲對之加害之意,又所為清理門戶其定義及方式甚為抽象廣泛,具體方式為何尚有不明,被告既未告知其清理門戶之定義為何,僅以告訴人基於自身恐懼所為之片面想像,並指被告所為清理門戶一語即指欲行加害云云,自難足採。告訴人之恐懼乃基於自身想像,難認與恐嚇要件相符,公訴意旨指此亦涉及恐嚇危害安全云云,亦屬違誤。綜上,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若法院認被告所為該當相關罪責,亦請審酌被告長期為多重精神疾病所苦,情緒控管不當,易生失控情事,有診斷証明書可稽,本件亦因被告一時失慮衝動而誤蹈法網,且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單一突發事件尚難認有再犯之虞,請予以諭知緩刑等語。
二、經查:
(一)就被告於事實欄一(一)被訴恐嚇取財犯行部分:
1.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一「簡訊內容」欄編號1至37號所示之內容至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39****99號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坦白承認(警卷第9頁、偵卷第37至38頁、院一卷第28頁、院二卷第75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6頁、偵卷第40頁),並有簡訊翻拍照片共156張附卷可佐(警卷第17至31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2.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之不動產,於87年6月26日登記在告訴人之母親戊○○名下,上開不動產於93年10月22日辦理移轉登記於告訴人名下等情,有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建物異動索引1份(院一卷第35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05年1月22日高市地鹽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申請登記相關資料
1份在卷可稽(院二卷第13至30頁),此部分事實,亦可以認定。
3.被告暨辯護人雖辯稱無恐嚇之意,亦無具體之生命、身體、名譽之惡害通知,僅屬告訴人臆測云云。
(1)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告訴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台上字第81
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觀諸附表一編號1至37號所示之簡訊,被告自103年5月8日上午10時28分起至同年月16日上午10時22分許,在短期間內傳送37則予告訴人,且常自凌晨即傳送簡訊,而簡訊內容含:「請你拿出五十萬,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 陳家永 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我在你面前自殺都可以!)」、「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妳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人鬼神共憤!現世報你跑不掉!」、「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你大伯要告訴你,陳家財產你有什麼資格拿!要拿房就將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行上新聞,難堪是誰你倆想想!老天有眼看著你倆!我們陳家奉陪討公道到底!」、「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你這子孫!你家如果要過清閒日子,好好想想快交出來吧!」等語,係以暗示告訴人如不從將加危害於告訴人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名譽為內容,衡諸常情,已逾越行使主張自己權利之合理範圍,而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意思表達,應係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客觀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
(3)又觀諸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我母親於去(102)年往生,10多年前有將房產(高雄市○○路○○○號0樓之0)過戶給我,因為我母親生前都是由我照顧,她的生活支出都是我支付,房貸也都是我在付,當初我母親是要○○○區○○街之房屋要過戶給我大哥丙○○,但因為丙○○有卡債無法辦理過戶。我想丙○○在外有債務,想跟我借錢,我沒有要借他,他才會至我家鬧要跟我拿50萬元,我有於103年5月間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聲請保護令,並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發103年度家護字第738號、10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語(警卷第
6至7頁),又於偵訊中證述:我沒有欠他任何錢,情理法我都站的住腳。他就是想要到我家及我的公司來鬧,讓我害怕,我是一個女生,我當然會害怕,我覺得他在外面有一些債務後,就變了,我不知道他不滿什麼,我付出的他都不看在眼裏。丙○○說他自己的生命已不重要、還要去找我公婆,我害怕他對我的公婆怎麼樣,他的意思就是他要豁出去了,他說要上新聞我也不知道他要寫什麼,我必須說他所做的一切對我都很有損害,我覺得我的名譽及心裏的傷害都受損,他說奉陪到底、討公道及如果要過清閒日子,好好想想快交出來等話,就是他要鬧的我永無寧日,我看到簡訊會感到害怕等語(偵卷第39頁),並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護字第738號、10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佐(警卷第14至16頁),顯見告訴人對於上開被告所傳送之簡訊,確實心生恐懼,並已向法院求助,以保護自己及家人免於受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之侵害。綜上,被告暨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對告訴人並無恐嚇故意及具體之惡害通知,純屬告訴人之臆測云云,不足採信。
4.次按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而附表一編號1至37號之簡訊內容,係以要求告訴人給付被告50萬元、首飾、古幣冊、塔位權狀為目的,此部分可參酌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簡訊內容(參警卷17至56頁),顯見被告之意圖,在於向告訴人索得財物;雖被告暨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係因母親過世後,遺產分配有疑義,需告訴人出面說明云云。然查,告訴人已明白表示並未積欠被告任何金錢,且上開不動產係因母親考量告訴人支付生活費用及上開不動產之貸款,因而將上開不動產早於93年即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告訴人所有等語(警卷第7頁、院二卷第94頁),另參酌被告對於告訴人獨力扶養母親、有支付上開不動產貸款乙節並不否認(院二卷第97頁),且指稱上開不動產屬母親戊○○遺產乙事,亦無確切證據證明屬實,是則本案均無任何具體事證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有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37號簡訊內容所載之權利存在。從而,被告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甚為明確。故被告暨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就被告於事實欄一(二)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部分:
1.被告有於103年5月11日上午7時22分許,攜帶球棒前往乙○○平日時常進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之房屋,因見該屋門上貼有已換鎖之告示字條,另起意於該屋門口張貼內容為:「乙○○!妳吃人夠夠數典忘祖,我們陳家要清理門戶」、「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陳家一定討!」、「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之字條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坦白承認(警卷第10頁、偵卷第38頁、院一卷第28頁、院二卷第75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6頁、偵卷第39頁),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高雄市○○區○○路○○○號0樓之0房屋門上所張貼字條照片4張附卷可佐(偵卷第15、27至31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2.被告暨辯護人雖陳稱在上開地址門口所貼字條內容純屬怨懟及咒詛報應等言詞,並無任何恐嚇之意云云。惟被告上述字條所載「乙○○!妳吃人夠夠數典忘祖,我們陳家要清理門戶」、「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陳家一定討!」、「乙○○!妳欺人太甚、數典忘祖,此仇不共戴天!」等言語,既以與告訴人有不共戴天之仇,並欲清理門戶等詞相脅,依一般社會觀念,已足使告訴人感受到係將來惡害之通知,恐遭暴力相向而心生畏懼;告訴人於偵訊中證述:我與被告沒有仇恨,我只想好好養媽媽,過我們家的日子,我看到字條當然會害怕,我有讀書,我知道清理門戶的意思,就是要把我做掉等語,而深感畏懼,已核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採。被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可以認定。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係告訴人之兄,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旁系血親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陳明在卷(警卷第5頁、第9頁),並有其等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院一卷第10頁、院二卷第63頁)。而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所為事實欄一(一)、(二)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核被告於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已如前述,並分別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是以應僅依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檢察官疏未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應予補充。又被告於上開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37號所示之時間,先後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37號所載簡訊予告訴人之恐嚇取財行為,係出於同一恐嚇取財犯意相同之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同係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事實欄一(一)雖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犯行,惟並未取得財物,是其行為僅止於未遂階段,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當知現代法治社會,任何訴求均應循理性、和平方式,且其與告訴人為兄妹關係,竟仍罔顧手足親情,迭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並對告訴人索取財物,因告訴人不願給付財物,始未得逞而不遂,然已造成告訴人內心上恐懼,精神痛苦,犯後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告訴人因此所生之精神上損害,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審酌其前無因犯罪經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兼衡被告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患有恐慌症、重鬱症在休養所治療,經濟來源由朋友援助之生活狀況,以及告訴人當庭表示並非想見被告受懲罰,僅希望其所受之恐懼與委屈為世人所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有客觀行為,並當庭陳述希望與告訴人做不成兄妹,也不要做仇人,希望這件事能夠平和落幕等語(院二卷第96頁),,告訴人除當庭表示並非想見被告受懲罰外,並於庭後具狀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院二卷第98頁)。被告上開恐嚇取財未遂、恐嚇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審酌被告上揭所為,雖未造成告訴人鉅大之傷害,然以其無視他人作息時間,動輒以簡訊行為恐嚇家人,而未慮及所作所為對家庭成員間信任關係造成重大破壞,實乃家庭暴力之根源,若仍未有正確之認知,極易於日後演變成更嚴重之家庭暴力問題,實有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遵守法律,並積極以理性之思考、平和之態度處理並解決問題,本院乃認除上揭緩刑之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被告因價值偏差及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其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
並依法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至5號所載之簡訊內容,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二「簡訊內容」欄編號1至5號所示之內容至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39****99號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坦白承認(警卷第9頁、偵卷第37至38頁、院一卷第28頁、院二卷第75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6頁、偵卷第40頁),並有簡訊翻拍照片共6張附卷可佐(警卷第17至18、24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惟觀諸附表二編號1至5之簡訊內容:「你們二人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著你二人!看你倆房子怎麼賣!」、「聽清楚!我們已告知在天之靈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你們二人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著你二人!看你倆房子怎麼賣!」、「我沒在怕你!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甚!」等語,係訴諸天理、祖靈之內容,應類似詛咒之性質,雖告訴人會因該內容滋生不祥之感覺,其是否會遭此惡害,要非被告所能支配。又附表二編號1至
5號之簡訊內容均未提及欲向告訴人索取財物乙事,是尚難認定被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至5號簡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從而,被告傳送附表二編號1至5號所示內容之簡訊與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三)綜上,被告此部分所涉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核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恐嚇取財未遂論罪科刑部分有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資惠本案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原起訴書│傳送簡訊人│發訊時間│收訊人│簡訊內容│││附表編號│及號碼││││├──┼────┼─────┼─────┼─────┼───────────────────┤│1│5│丙○○│103年5月│乙○○│聽清楚你乙○○姓什麼!母親往生一年後,││││0000000000│8日上午10│0939****99│正式儀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時28分││母親、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吃人夠夠!我們都在│││││││高雄等你(大伯他們你認識吧)!看你房子怎│││││││麼賣!請你拿出五十萬,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2│6│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姓什麼!母親往生一年後,│││││8日下午3││正式儀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時3分││母親、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吃人夠夠!我們都在│││││││高雄等你(大伯他們你認識吧)!看你房子怎│││││││麼賣!請你拿出五十萬,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我在你面前自殺都可│││││││以!)│├──┼────┼─────┼─────┼─────┼───────────────────┤│3│7│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9日凌晨2││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42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妳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4│8│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0日凌晨1││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40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5│9│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0日上午7││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22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6│10│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0日上午9││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12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吃人夠夠。數典│││││││忘祖!)│├──┼────┼─────┼─────┼─────┼───────────────────┤│7│11│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1日凌晨2││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49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吃人夠夠。數典│││││││忘祖!)│├──┼────┼─────┼─────┼─────┼───────────────────┤│8│12│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1日凌晨4││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28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媽│││││││家外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吧,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人鬼神共憤!現世報你跑不│││││││掉!)│├──┼────┼─────┼─────┼─────┼───────────────────┤│9│13│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你乙○○!母親往生一年後,正式儀│││││12日凌晨5││式向在天之靈陳家祖先、祖父母及父母親、│││││時32分││天上神佛報告。你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甚!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媽│││││││家外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帳號0000000-0000000),你給我精神上│││││││傷害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你乙○○吃人夠夠。數典忘祖!人鬼│││││││神共憤!現世報你跑不掉)│├──┼────┼─────┼─────┼─────┼───────────────────┤│10│14│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已失去做人倫常,天理│││││12日上午6││不容,欺人太甚!毫無資格拿我陳家家產!│││││時29分││現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媽家外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帳號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聽清楚!)│├──┼────┼─────┼─────┼─────┼───────────────────┤│11│15│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甚!我一直等!│││││12日下午5││忍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現│││││時43分││在開始我們整天都會有人等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媽家外等,你敢不敢│││││││面對我們!請你拿出五十萬(帳號0000000-0│││││││122933)!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老天有眼│││││││我母親有留下紀錄,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聽清楚!)│├──┼────┼─────┼─────┼─────┼───────────────────┤│12│16│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甚!我一直等!│││││13日凌晨4││忍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現│││││時10分││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大伯他們也在找你!)│││││││!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我們一定登報(老天有眼│││││││你倆別以為沒人知你們怎麼對我母親的!很│││││││多人都告訴我了!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請教 蕭家 是怎麼教育小孩的)!│││││││陳家祖先們不會放過你!你等著吧!數典忘│││││││祖的乙○○!│├──┼────┼─────┼─────┼─────┼───────────────────┤│13│17│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甚!我一直等!│││││13日下午5││忍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現│││││時38分││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大伯他們也在找你!)│││││││!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我們一定登報(老天有眼│││││││你倆別以為沒人知你們怎麼對我母親的!很│││││││多人都告訴我了!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請教蕭家是怎麼教育小孩的)!│││││││陳家祖先們不會放過你!你等著吧!數典忘│││││││祖的乙○○!│├──┼────┼─────┼─────┼─────┼───────────────────┤│14│18│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吃人夠夠!我一直等!忍│││││14日凌晨1││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但是│││││時30分││現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永不相干!數典忘祖的乙○○!我們有的是│││││││時間!你啊!敢耍狠對我們陳家!沒有在怕│││││││你!│├──┼────┼─────┼─────┼─────┼───────────────────┤│15│19│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吃人夠夠!我一直等!忍│││││14日下午5││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但是│││││時57分││現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永不相干!數典忘祖的乙○○!我們有的是│││││││時間!你啊!敢耍狠對我們陳家!沒有在怕│││││││你!│├──┼────┼─────┼─────┼─────┼───────────────────┤│16│20│同上│103年5月│同上│我們沒在怕你!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14日下午5││甚!我一直等!忍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時59分││可以忍受你!現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大伯│││││││他們也在找你!)!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我們一定│││││││登報(老天有眼你倆別以為沒人知你們怎麼│││││││對我母親的!很多人都告訴我了!我們要去│││││││找你及你先生公司都很容易,我生命已不重│││││││要!你的公婆我們也會找!請教蕭家是怎麼│││││││教育小孩的)!陳家祖先們不會放過你!你│││││││等著吧!數典忘祖的乙○○!│├──┼────┼─────┼─────┼─────┼───────────────────┤│17│22│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吃人夠夠!我一直等!忍│││││15日凌晨0││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但是│││││時49分││現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請你拿出五十萬│││││││(0000000-0000000)!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永不相干!數典忘祖的乙○○!我們有的是│││││││時間!你啊!敢耍狠對我們陳家!沒有在怕│││││││你!│├──┼────┼─────┼─────┼─────┼───────────────────┤│18│23│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乙○○數典忘祖吃人夠夠!我一直等!忍│││││15日凌晨1││你一年了!我媽對年內我可以忍受你!但是│││││時30分││現在開始你、還有姓蕭的,整天都會有人在│││││││○○路我媽家外等著你們!請你拿出五十萬│││││││!這份公道一定要討。五十萬拿出來後,我│││││││們陳家永無你這子孫,永不相干!數典忘祖│││││││的乙○○!我們有的是時間!你啊!敢耍狠│││││││對我們陳家!沒有在怕你!│├──┼────┼─────┼─────┼─────┼───────────────────┤│19│24│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你大伯要告訴你,你所│││││15日凌晨2││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時57分││行上新聞,我們陳家奉陪到底!│├──┼────┼─────┼─────┼─────┼───────────────────┤│20│25│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你大伯要告訴你,陳家│││││15日凌晨3││財產你有什麼資格拿!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時22分││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行上新聞!老│││││││天有眼看著你倆!我們陳家奉陪討公道到底│││││││!│├──┼────┼─────┼─────┼─────┼───────────────────┤│21│26│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你大伯要告訴你,陳家│││││15日上午10││財產你有什麼資格拿!要拿房就將五十萬及│││││時6分││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行上新聞,難堪是誰你倆想想!老天│││││││有眼看著你倆!我們陳家奉陪討公道到底!│├──┼────┼─────┼─────┼─────┼───────────────────┤│22│27│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 方叔 和爺爺還有我媽的│││││15日上午11││友人都對你們欺人太甚感到非常不滿!要拿│││││時42分││房就將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行上新聞,難堪是誰│││││││你倆想想!老天有眼看著你倆!我們陳家奉│││││││陪討公道到底!│├──┼────┼─────┼─────┼─────┼───────────────────┤│23│28│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5日晚間10││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時58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行上新聞,難堪是誰你倆想想!老天有│││││││眼看著你倆!我們陳家一定討到底!│├──┼────┼─────┼─────┼─────┼───────────────────┤│24│29│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6日凌晨4││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請速交出來!│││││時30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25│30│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6日凌晨5││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時17分││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26│31│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6日上午8││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時43分││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27│32│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16日上午8││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時45分││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28│33│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6日上午8││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時52分││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29│34│同上│103年5月│同上│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16日上午9││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時1分││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你大伯已經表示要去找你這數典│││││││忘祖的陳家子孫,前二天他們也到過○○路│││││││了!│├──┼────┼─────┼─────┼─────┼───────────────────┤│30│35│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16日上午9││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時23分││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你大伯已經表示要去找│││││││你這數典忘祖的陳家子孫,前二天他們也到│││││││過○○路了!│├──┼────┼─────┼─────┼─────┼───────────────────┤│31│36│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16日上午9││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時31分││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你大伯已經表示要去找│││││││你這數典忘祖的陳家子孫,前二天他們也到│││││││過○○路了!我的先祖、亡父母不會放過你│││││││!│├──┼────┼─────┼─────┼─────┼───────────────────┤│32│37│同上│103年5月│同上│四項物件你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16日上午9││!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時47分││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老天有眼看著你倆!你大伯已經表示要去│││││││找你這數典忘祖的陳家子孫,前二天他們也│││││││到過○○路了!│├──┼────┼─────┼─────┼─────┼───────────────────┤│33│38│同上│103年5月│同上│四項物件你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16日上午9││!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時48分││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34│39│同上│103年5月│同上│四項物件你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16日上午9││!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時50分││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35│40│同上│103年5月│同上│四項物件你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16日上午9││!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時58分││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36│41│同上│103年5月│同上│四項物件你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16日上午10││!聽清楚!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時1分││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難堪是誰你想想吧│││││││!│├──┼────┼─────┼─────┼─────┼───────────────────┤│37│42│同上│103年5月│同上│我丙○○代表我們陳家敬告你!四項物件你│││││16日上午10││快交出來吧!家務事才會好解決!聽清楚!│││││時22分││數典忘祖的乙○○!五十萬及我母親的黃金│││││││首飾和我陳家傳家收集古幣冊,還有我母親│││││││塔位權狀請速交出來!你所做一切惡行如果│││││││要鬧大,一定讓你們二位惡劣行徑上新聞告│││││││知社會大眾!現在事情出來了!我們陳家大│││││││伯及叔叔對你們痛恨無比!但他們表示還是│││││││會看我的意思!交出四項物件後,陳家永無│││││││你這子孫!你家如果要過清閒日子,好好想│││││││想快交出來吧!│└──┴────┴─────┴─────┴─────┴───────────────────┘附表二┌──┬────┬─────┬─────┬─────┬───────────────────┐│編號│原起訴書│傳送簡訊人│發訊時間│收訊人│簡訊內容│││附表編號│及號碼││││├──┼────┼─────┼─────┼─────┼───────────────────┤│1│1│丙○○│103年4月│乙○○│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你二人。││││0000000000│6日上午11│0939****99││││││時31分││││││││││├──┼────┼─────┼─────┼─────┼───────────────────┤│2│2│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們二人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7日下午5││甚!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著你二人!看你倆│││││時58分││房子怎麼賣!│├──┼────┼─────┼─────┼─────┼───────────────────┤│3│3│同上│103年5月│同上│你們二人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容,欺人太│││││7日下午5││甚!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著你二人!看你倆│││││時59分││房子怎麼賣!│├──┼────┼─────┼─────┼─────┼───────────────────┤│4│4│同上│103年5月│同上│聽清楚!我們已告知在天之靈祖先、祖父母│││││7日下午6││及父母親。你們二人失去做人倫常,天理不│││││時11分││容,欺人太甚!我們陳家人在高雄等著你二│││││││人!看你倆房子怎麼賣!│├──┼────┼─────┼─────┼─────┼───────────────────┤│5│21│同上│103年5月│同上│我沒在怕你!你乙○○-數典忘祖!欺人太│││││14日下午6││甚!│││││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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