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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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基萬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寶蓮
陳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7,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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