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前於107年1月12日經核准假釋,並經鈞院107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07年4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
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62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2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