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明遠 訴訟代理人 林雨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卷宗、106年11月1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87-NE-716-4│普通股│1│10,000││├─┼───────────┼──────┼───┼──┼───┼──┤│02│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87-NE-717-6│普通股│1│10,000││├─┼───────────┼──────┼───┼──┼───┼──┤│03│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87-NE-718-8│普通股│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