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奚淑芳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洪麗惠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奚淑芳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