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四號
自訴人甲○○被告臺南市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自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往被告臺南市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處,辦理「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但為被告以須補正「身分證」為由,未以「電話」通知,並未將「申請書」退還,逕行「駁回」。是有違背職務行為,及妨害自訴人(人民)之「申請權」,觸犯刑法「瀆職」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之被告以行為人為限,若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被告,因而對之提起自訴,其自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九三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臺南市地政事務所為一行政機構,既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被告,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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