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吳坤芳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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