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