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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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琦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0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琦政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犯
前揭各罪並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
本刑。本院經審酌前情,認被告過去已有多次竊盜前案,前
亦因犯竊盜、施用毒品、妨害公務及肇事逃逸等案件接續執
行,甫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其屢犯竊盜罪,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認
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
案,是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
├──┼───────────┼──────┤
│1│充電線5條│2,950元│
├──┼───────────┼──────┤
│2│行動電源5個│2,950元│
├──┼───────────┼──────┤
│3│掌上型電風扇5台│2,950元│
├──┼───────────┼──────┤
│4│藍芽喇叭5個│2,950元│
├──┼───────────┼──────┤
│5│娃娃2隻│1,180元│
├──┼───────────┼──────┤
│6│口罩2個│1,180元│
├──┼───────────┼──────┤
│7│環保餐具2組│1,180元│
├──┼───────────┼──────┤
│8│耳機2對│1,180元│
├──┼───────────┼──────┤
│9│玩具2個│1,180元│
├──┴───────────┼──────┤
│以上合計│17,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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