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欣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龍葳龍雲珍龍蓬興龍逢春龍雲屏
陳偉明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龍葳即龍雲珍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及代
償卡卡款款未為清償,且已繼承原屬被繼承人 朱振中 所有之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113建號建物(前開房
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雖已辦理繼承登記,惟
尚未分割而仍為全體相對人公同共有,致聲請人無法逕予以
拍賣追償,為此聲請調解,請求代位相對人分割系爭不動產
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
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內容,既為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因
繼承所得之系爭不動產,則對於全體繼承人即有合一確定之
必要,故聲請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調解相對人,否則於當事
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又聲請狀中除相對人龍葳即龍雲珍外,
並未記載其餘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則承辦
人員尚無從僅依其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並就其等是否仍
有當事人能力、是否具有訴訟能力及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
送達處所是否為相對人住居所等事項予以審查。為確認前述
事項,本院已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以南院武民結109年度南
司簡調字第50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所有權人
之姓名、身分證號勿遮蔽或以代碼代之)。二、提出被繼承
人朱振中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向朱振中死亡時戶籍
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法院回覆之
公文。三、提出被繼承人朱振中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如尚有聲請狀未載之其他繼承人,請追加
其為本件相對人。」。該通知業於109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件雖已定於109年5月19日進行
調解,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述事項,致承辦人員無
從審認聲請人所列載之相對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
是否已為適格之當事人,亦無法知悉調解期日通知有無合法
送達相對人,則本件調解程序已難以續行。依前開說明,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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