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六О三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被告乙○○右抗告人因被告誣告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一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以:(一)、按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裁定自訴駁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原告自訴被告誣告一案,經原審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一六號裁定自訴駁回,自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後,亦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以九十年度抗字第六0二號裁定抗告駁回。是原審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