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一號
被告 蕭振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錢艷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