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58號聲請人 何聰雄 相對人高佑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 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佑交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高佑交通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