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738號原告甲0000000
TAM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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