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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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97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樓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