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365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