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法字第24號聲請人 陳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溪口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溪口國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溪口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固據提出嘉義縣政府111年12月20日府教社字第1110313455號函、111年11月25日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各1份為證,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19條部分,僅為刪除連絡處、幹事來源增列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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