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9,09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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