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① 魏浽葶 住台南市○○路○○○號
魏蒼民 住台南市○○路○○○號③ 楊美雲 住台南市○○路○段○○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 邱月竹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①魏浽葶、②魏蒼民、③楊美雲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①陸仟壹佰玖拾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② 陸拾玖萬 肆仟伍佰肆拾伍元、③捌仟貳佰玖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依序為①捌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②壹萬壹仟肆佰元、③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茲限上訴人②魏蒼民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上訴人①魏浽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0日內,上訴人③楊美雲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4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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