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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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2月12日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22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1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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