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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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丙○○、乙○○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9,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