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李佳蓉律師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