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五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一0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袋(淨重0.07公克,包裝重0.22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⒓⒈調科壹字第160002134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四七頁),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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