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周廖秀梅
周建成 周素貞 周素秋 周淑芬 被告 黃燕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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