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1號上訴人 黃光慧 即原告 黃靖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仁傑 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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