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47號聲請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相對人東旭能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庭佑 代理人 楊青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承攬鋼瓶運輸工作,並約定若有爭議,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運輸合約書在卷可憑。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運費為由,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請求金額低於50萬元,視為聲請調解。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請求移送前開管轄法院,自屬有據。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