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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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王崑龍
○ ○ ○       號
       王信東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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