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王美華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報公告。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