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文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更字第22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李文治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核發①92年度執緝字第1436號之2及②104年度執更字第2237號執行指揮書,二者接續執行,前者之執行期間自93年1月9日至95年9月8日,後者之執行期間自95年9月9日至114年7月8日。①之執行指揮書所指揮之確定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400號判決,該判決主文諭知「異議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安非他命肆小包沒收」(後經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8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之執行指揮書所指揮之確定裁定為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該裁定主文諭知「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書、裁定書、高雄地檢署執行命令、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高雄地檢署107年10月9日雄檢欽山107執聲他1950字第1079016376號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閱無訛,自堪認定。則就異議人所犯前揭案件,無論係①或②之執行指揮書,檢察官所指揮執行者,均屬高雄高分院之確定判決、定執行刑裁定,異議人對於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自應向高雄高分院為之,始屬適法。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異議人案件執行情形一覽表】┌──┬───────┬───────┬───────┬────────┐│編號│確定判決│原宣告刑│應執行刑│執行指揮書│├──┼───────┼───────┼───────┼────────┤│1│高雄高分院90年│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92執緝山字第1436│││度上更㈠字第40││,後經同院98年│號之2│││0號││度聲減字第18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高雄高分院將││││││本罪與本院87年││││││度易字第2434號││││││所處有期徒刑6││││││月,以該院103││││││年度聲減字第9││││││號裁定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後,││││││與本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2│本院92年度易緝│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4年度執更山字│││字第175號││後經本院98年度│第2237號,原98年│││││聲減字第19號裁│度執減更山字第97│││││定減為有期徒刑│號之5、100年度執│││││3月。│山字第5186號執行│├──┼───────┼───────┼───────┤指揮書均註銷││3│本院93年度重訴│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字第15號│,褫奪公權5年│,褫奪公權5年│││││(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4│同上│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脫逃)│後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5│高雄高分院99年│有期徒刑10年6│有期徒刑10年6││││度重上更(四)字│月,褫奪公權8│月,褫奪公權8││││第80號│年│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6│同上│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褫奪公權5年│││││(販賣第二級毒│。│││││品)│││├──┼───────┼───────┼───────┤││7│同上│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嗣經高雄高分院│││││9月,褫奪公權1│以103年度聲字│││││年│第106號裁定,│││││(貪污治罪條例│將編號2至7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