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之配偶住花右列上訴人因被告乙○○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一號),提起上訴,並未親自於其提出之上訴書簽名或蓋章,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屬不合法定程式之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接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藉符程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