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己○○、丙○○、戊○○、丁○○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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