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己○○、丙○○、戊○○、丁○○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