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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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四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
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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