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二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張添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