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九四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收人 施惠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