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乙○○、甲○○、丙○
○、丁○○、己○○於警訊中之證述;⑶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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