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廿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