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廿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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