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進榮 律師
林金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嗣並先後裁定自96年9月29日、同年11月29日、97年1月29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7年3月28日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