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文華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嫌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丙○○、乙○○3人因涉嫌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日、97年1月2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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