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1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5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1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5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