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依本院民國97年度補字76號裁定
如數繳納裁判費,爰對本院97年3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本院97年度促字
第173號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2月20日送達抗告人,而抗告人業已於97年3月10日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97年3月10日收文文件暨匯票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97年3月11日所為裁定,認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繳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訴,即有未合,應予廢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