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清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