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林進源 相對人 陳献章 會計師即 魏建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魏建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魏建廠於民國90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3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魏建廠於100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樟普寮││1086│建│4393.35│36分之2│魏建廠(歿)遺產│重測前:西施厝坪│││││││││││管理人:陳献章│段樟普寮小段316│││││││││││會計師│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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