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育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張育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5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至4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等罪係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附表所示其餘等罪所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得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23日

111年5月6日至111年6月15日

111年5月6日至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7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4年3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4年4月21日

114年4月2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04號(已執行)

①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05號

②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6日至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21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05號

②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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